關於加班有哪些必須要知道的事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勞動相關法規的規定,禁止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並且公司安排加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1、加班時間
用人單位在日常經營中,難免會遇到時間緊迫趕工期的情況,這個時候為了儘快完成相應的合同約定,必須要組織員工加班。《勞動法》規定,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加班的,應當以保障勞動者健康的基礎上,允許組織勞動者加班,但是每天不能夠超過3個小時,而且每月的加班時間累計不能夠超過36個小時。
如果某一個單位工作較為特殊,工作時間必須要超過八個小時,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勞動者三方協商出一個解決方案,在三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天也不能超過一個小時。
2、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關於加班相關費用的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用。
(1)在平常的工作時間之後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不少於1.5倍的工資;
(2)在本應休息的週末加班同時又不能安排員工補休的,應當支付2倍工資;
(3)在法律規定的節假日還在組織員工加班的,需要向員工支付不少於3倍的工資。
簡單總結來説就是加時間點就要支付1.5倍工資,週末加班就要支付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就要支付3倍工資。具體的計算方法是用每天的基本工資乘以倍數就是某天加班的工資,例如某名公司員工在春假加班,該公司每週雙休,沒月的全勤天數應該是22天,他的月工資是4400元。因為是法定節假日,所以在工資的計算上適用3倍工資,工資計算就應該是4400÷22×3=600元,600元就是他春節一天加班的工資。
作為一名勞動者,我們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很多的用人單位在要求員工加班的時候都會以公司的權威打壓勞動者,強迫勞動者加班,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遇到強迫員工加班還不支付加班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應當即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維護勞動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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