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資金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怎麼判定?
一、合夥資金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怎麼判定?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基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隻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於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並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並不能説,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於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儘量遵守合同紀律。
二、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什麼?
處了約定服務期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判斷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違約時,只需要滿足一個條件,就是存在違約行為。在勞動合同中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跟員工約定服務期;另一種是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和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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