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工資拖欠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對工資拖欠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二、其他法律規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這些都是對於單位無故拖欠員工工資作出的懲罰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員工被無故拖欠工資後,員工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且這時屬於單位有過失,所以不同於一般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仍然有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可以拿,當然原來拖欠的工資仍舊應該付清。
大家對於工資拖欠的時間不能太過於死板教條的去理解,我們在正常情況下每個月都會從公司領工資,如果當月公司都沒有發工資,這種做法就是拖欠工資,自第一個月工資開始有拖欠工資的做法之後就要引起重視了,否則工資只會越拖越多,如果職工不維權,到最後損失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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