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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幾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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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一 :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

商標法幾大亮點

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將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寫入《商標法》,目的在於倡導市場主體從事有關商標的活動時應誠實守信,同時對當前日益猖獗的商標搶注行為予以規制。

亮點二:“聲音”也可註冊商標

新《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了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中相對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主要集中在多媒體等非傳統企業以及一些知名企業的廣告,如電影、電視、廣播廣告中的配樂,產品APP應用或其他電子出版物的啟動、背景音樂。對於傳統行業來講,聲音商標也是較為重要的,知名企業應當積極利用法律新設置的權利對企業的無形資產做到更全面的保護, 日後,廣大消費者熟知的騰訊QQ消息提示音、諾基亞、英特爾、奧迪等常見的聲音標識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對於之前沒有聲音商標的企業,可以利用新法賦予的商標權,開展以聲音為媒介的營銷和市場宣傳,配合日趨重要的電子商務渠道,有助於吸引更多的消費者,獲得更好的市場效果。

亮點三: 宣傳禁用“馳名商標”字樣

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根據第五十三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此次新《商標法》增加對“馳名商標”宣傳和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將“馳名商標”迴歸為一種法律符號。對廣大馳名商標企業來説,如果涉及將馳名商標作為廣告宣傳等情況,需在新《商標法》實施前儘快調整並停止宣傳使用“馳名商標”。

亮點四:禁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

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增加此條款的目的主要在於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註冊,此修改在原有規定基礎之上進一步加大了對已使用但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力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頻發的商標搶注現象。

亮點五:多個類別商品可申請註冊同一商標

新《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

“一標多類”是我國商標申請制度與國際接軌的一次重大變革。設置這一制度的出發點在於方便申請人針對同一商標在多個類別的註冊申請,這對規模較大、跨類經營較多以及注重保護性商標註冊的企業無疑是個好消息。

亮點六: 惡意侵權可被處以三倍賠償

新《商標法》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新《商標法》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亮點七: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

新《商標法》規定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亮點八:明確爭議案件審查時限起始時間

新《商標法》規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確權案件,新《商標法》增加了9個月的審理時限,針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確權案件,增加了12個月的審理時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亮點九:修改異議複審制度

新《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理後,對異議不成立、准予註冊的商標,將直接發給註冊證,異議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評委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而對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被異議人可以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亮點十:案件判定引入“容易導致混淆”要件

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細分,對於不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該條款的修改明確了對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 作為商標權利人,在今後的維權案件中,對於他人不屬於在 “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商標使用行為,如果要想獲得最終的侵權認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闡述及證據材料的組織上不要忽視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要件的論述及證明。

亮點十一:商標和企業名稱衝突有解決條款

在這次頒佈的新《商標法》中,設置瞭解決關於商標企業名稱衝突的條款,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新法五十八條保護的對象包括所有的註冊商標權利人以及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保護的對象更加廣泛。

現行商標法中沒有設置商標和企業名稱衝突的解決條款,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雖然有相關規定,但保護的對象僅限於馳名商標,由於企業名稱註冊是區域性登記,商標註冊是全國性登記,兩種註冊制度的差異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利用他人享有知名度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越來越突出,在類似衝突案件中給予商標權利人充分的法律保護成為業界的共識。從規範性文件到行政法規再上升到法律,新商標法給商標權利人給予了更高層次的法律保護。

亮點十二:加強規範商標代理組織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可實行懲戒並記入信用檔案。另外,新《商標法》還規定了對於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商標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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