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什麼時候籤合同比較好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實際的用工關係之後,就需要儘快的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還要求是以書面的形式簽訂。那一般來講,用人單位什麼時候籤合同比較好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看看相關介紹。
一、用人單位什麼時候籤合同比較好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條的規定,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係的選擇權。當然,這裏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會弄巧成拙。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進城打工的人數很多,但城市提供的就業崗位有限,因此用人單位不但可以隨意挑人,有的還提出很多不合理的條件。一些用人單位為了儘可能的降低成本,不願意對工人承擔應有的責任,不願意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進城就業者應當主動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那麼怎麼提出這個要求呢?
(一)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就業者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請工會出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
(三)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訂勞動合同,就業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就業者到用人單位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或者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任何合同。但是,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就業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法》也是有規定的,一般是在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1個月之內,否則單位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但這個雙倍工資的支付最長也是不能超過11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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