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詐騙的方式有哪些?
當今社會,由於人與人之間誠信的缺失以及合同簽訂制度之中的缺漏,在簽訂合同時,有時會出現合同詐騙的問題。我國對於勞動合同詐騙的行為是予以嚴厲打擊的。那麼勞動合同詐騙的方式有哪些呢?接下來的內容就進行了分析與解釋説明。
勞動合同詐騙的方式有哪些?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等等。
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民法通則》將欺詐的民事行為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勞動法》亦將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規定為無效合同。《合同法》則將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規定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又將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規定為無效合同,顯然前後自相矛盾。法律對因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着眼點在於為受欺詐人提供救濟,故應賦予受欺詐人撤銷變更合同的權利,使其在充分考慮到自己的利害得失後作出是否撤銷變更合同的決定。因此,勞動立法將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規定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更能體現立法的進步與立法的協調性與一致性。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勞動合同詐騙的方式有哪些該問題來説其判斷方式需要根據實際的案例進行分析。一般來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合同會被判定為合同詐騙,除此之外,對於偽造票據,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及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也會根據情況進行勞動合同詐騙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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