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局可以補辦勞動合同嗎?

勞動局可以補辦勞動合同嗎?

一、勞動局可以補辦勞動合同嗎?

勞動局可以補辦勞動合同,一般勞動合同法一式三份,由你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如果你保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複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複印來源即可。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依合同的具體含義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來説,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説,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

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註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單位辦事機構的所在地為其住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用人單位主要的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勞動合同文本中要記載的用人單位的住所必須標明具體位置。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註冊登記時必須標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名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姓名,是自然人區別於其它自然人的符號。勞動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記,也即身份證上所載為準。

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所,其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載明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工作的任務等。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具體位置。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

根據司法實際可以知道,職員的勞動合同在丟失之後,可以帶齊相關材料之後,到勞動局補辦,一般的勞動合同都是有職員和單位各執一份,但是若是職員的合同丟失,不得要求單位再行制定一份新的勞動合同,只能提出補辦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