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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2021年之前勞動合同應該怎樣辦理

一、違法解除2019年之前勞動合同應該怎樣辦理

違法解除2021年之前勞動合同應該怎樣辦理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後,要求賠償還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即如果勞動者不要經濟賠償,就要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

二、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滿足什麼條件

實踐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三條: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勞動爭議發生以後,雙方鬧得不愉快,勞動者往往也不願意繼續留在原單位,會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後來離開。勞動法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賦予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

3、用人單位必須有能力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應為客觀原因,例如單位破產、解散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如果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必須要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況的,相關的勞動者可以無條件解除這類勞動合同。相關的用人單位威逼利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不通知這類勞動用人單位解除這類勞動合同,保護自身的合法勞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