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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認可的勞動合同解聘書如何書寫?

一、社保局認可的勞動合同解聘書如何書寫?

社保局認可的勞動合同解聘書如何書寫?

勞動合同解聘書範本

______________甲方(藥品經營企業)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乙方(藥學技術人員)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

職稱/資格: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自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於甲方擔任____________職務,現因____________原因,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簽訂本解聘協議書,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企業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備註:

1、本解聘協議書籤訂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否則無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怎麼算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國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根據地域工資標準和勞動者從事的職業,職位,在職時間等賠付金額是不一樣的,一般勞動者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署的證實勞動關係存在的書面證明,在生活中,作為勞動者以及單位都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