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給員工籤合同怎麼告?
一、 試用期不給員工籤合同怎麼告?
試用期不給員工籤合同的,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或者向法院提出起訴處理,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就仍受法律保護。
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此種做法不可取。並且對於勞動者的試用期超過1個月的,應當按照不簽訂勞動合同處理。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還有一個額外的問題,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不給員工籤合同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同的合同類型和合同期限所認定的試用期時限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並提出合法的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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