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説明書應該怎麼寫?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説明書應該怎麼寫
用人單位在進行勞動合同終止證明的時候日期應該寫清楚,終止關係人員的大致情況,並且寫明一些注意事項,最後需要用人單位的蓋章及落款日期。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證明書,一些用人單位是需要一定的規範的。
關於與________同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________ 同志,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 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第一,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三、相關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相關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説明書,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在今後能夠順利的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對自身的社保和醫療等保險辦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用人單位也要符合相關勞動人員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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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職工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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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要怎麼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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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什麼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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