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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停工應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中停工應該怎麼辦

在勞動合同確立期間,勞動者就有義務完成用人單位佈置的工作。但是對於出現勞動合同法中停工的現象,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要點。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內容,希望小編的回答可以幫助到大家,同時希望大家提出寶貴意見。

一、勞動合同法中停工應該怎麼辦

關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中停工,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  

1、如果保留勞動關係,停工一個工資支付期後的時間,可以改發生活費直至復工;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1]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之間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時也是為了約束雙方的行為,因此在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我們瞭解有關規則。但是勞動合同法中停工,用人單位也可根據具體內容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