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勞動合同無效為由拒發工資是否違法
一、以勞動合同無效為由拒發工資是否違法?
以勞動合同無效為由拒發工資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勞動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
作為用人單位一方必須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組織; 作為勞動者一方, 根據規定,必須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 如法律規定,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 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四、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綜上所述,在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拒發工資是不合理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工資,建議員工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如果勞動合同無效,那麼雙方建立的就不是勞動關係,所以,因拖欠工資發生的爭議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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