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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一、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1、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證明你在公司工作過,與已與公司終結勞動關係的一種證明文件;

2、有點不一樣的就是:有些人是被公司開除的,如果公司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且證明上寫的是“公司開除”等類似字樣的,可能會對員工找工作不是特別有利。

因為許多單位是要求員工出具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最好讓公司再出具一個普通的離職證明,上面註明崗位,入離職日期等基本信息即可。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模板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______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參加工作,____年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離職的時候只要有相關的證明文書,並且證明文書和勞資雙方之間的實際情況也是高度吻合的,員工無需在於到底是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還是離職證明,這並不會影響到自己的任何合法權益。只不過,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的這些都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而且員工日後也是需要此證明文書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