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者在剛入職的時候,一般用人單位都會與之約定一個試用期。而此時相對的,也就會簽訂試用期合同,而待勞動者轉正之後才會具體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單位如果只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該試用期合同不成立。
二、只籤試用期合同員工怎麼維權
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簽訂單獨試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擔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該試用期滿後,就視為雙方已經履行完畢了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應該是有利的。
三、試用期合同多長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説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説。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從《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法律是不允許用人單位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若這樣做了的話,那麼試用期合同就直接視為勞動合同,而相應的關於試用期的約定就不成立。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也是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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