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有公司章還需要那些章才有效?
需要加蓋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應當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需要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共同簽字或蓋章,對於公司而言,應該是法人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如果法人代表授權其他人進行簽字或蓋章,也是有效的。
公司的公章、合同章、或者人事部專用印章是其內部使用章,需要經過該用人單位的授權方可使用,所以在勞動合同上加蓋這些印章,才會是有效的。但是勞動者在籤合同時要注意,這些章必須要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且以公開的形式在公眾前進行公示後,才是合法有效的。此外,為了避免後期出現勞動糾紛時不必要的麻煩,勞動合同上應儘量蓋該公司的公司章,防止被用人單位迷惑蓋上一些其他無用章,這樣能最大程度上保證該章被認可的程度。
如果想讓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前提就是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一旦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那麼後期出現各種勞動糾紛時,勞動者試圖保護自身的權益就將遇到極大的困難。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注意合同的合法性,例如用人單位是否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是否能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能對勞動者提供保護條件,是否能依法給以工資以及能否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此外,務必確認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工作內容不是違法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其程序、形式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所以勞動者如果和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一定要注意,勞動者需要簽字而用人單位需要蓋章,但有時候用人單位可能會派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來和勞動者簽字,這種情況也是可以的,並且這份勞動合同也是具備法律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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