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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受權人的職責有哪些?

一、質量受權人的職責有哪些?

質量受權人的職責有哪些?

1.參與企業質量體系建立、內部自檢、外部質量審計、驗證以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產品召回等質量管理活動;

2.承擔產品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註冊要求和質量標準;

3.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受權人必須按照上述第2項的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並納入批記錄。

其他相關職責:

質量受權人應當瞭解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

糾正和預防措施相關的信息應當傳遞到質量受權人;

所有投訴、調査的信息應當向質量受權人通報;

委託生產的合同應當詳細規定質量受權人批准放行每批藥品的程序;

應當向質量受權人通報召回處理情況。

二、產品質量不合格如何賠償?

可以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或者實際的損失來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質量受權人就是屬於依法的產品質量監督還有管理的人,對於此人在實施自己職責時就必須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不僅要承擔起質量這一行為,而且還要承擔起產品的放行職責,如果中間出現任何的事情,都一律要承擔全部的責任。

標籤: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