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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工程質量責任有哪些?

我國正處於基礎建設飛速發展的階段,對具有各項特定功能的特種建築需求激增,而隱蔽工程作為軍工國防發展的必需,在近年來也得到了快速發展。那麼,有人就要問了,隱蔽工程質量責任有哪些?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隱蔽工程質量責任有哪些?

一、隱蔽工程中涉及的主體及相互間的法律關係

根據住建部2014年發佈的《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2013年經修改後發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現行也在使用的1999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對於隱蔽工程除特別條款規定外,施工單位要先行自檢、記錄然後通知建設單位(實施監理的為監理單位)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理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後方可對隱蔽工程進行覆蓋。

因此在隱蔽工程中涉及到的主體為建設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為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為該項目的出資方;監理單位為受建設單位委託進行對施工單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的單位;施工單位為工程項目承包方;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的主體。

由於建設單位與監理簽訂監理合同,授權委託監理行使自己的權利,雙方為委託代理法律關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為合同法律關係;監理根據法律規定中自己的職責以及建設單位的委託授權,行使建設單位監督管理承建單位履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部分權利。同時,施工單位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應當接受監理對其履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因此雙方為監理與被監理的關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實體進行監督檢查,有行政執法權。

二、隱蔽工程中的法律風險

1、隱蔽工程中存在着民事責任。包括承擔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以及可能存在的利潤。

在13版工程建設合同文本中,關於隱蔽工程的約定如下:

(1)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並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2)檢查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並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並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並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並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並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後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按(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3)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後,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查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4)若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6)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商定或確定)執行。

2、隱蔽工程中可能也存在着刑事責任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行政機關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即算執行公務行為。根據刑法可以成為職務犯罪的主體,其中最容易觸犯的為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

(2)刑法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隱蔽工程中,若任何一方出於降低工程質量並採用各種手段完成該目的,如私自隱蔽行為,並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則觸犯該罪。

3、隱蔽工程中可能也存在着行政責任

在隱蔽工程中,建設單位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責任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

(1)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2)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施工單位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責任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規定,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可能涉及的行政責任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規定,第六十七,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三、律師在隱蔽工程中的角色

律師作為法律風險的控制者,應當為當事人控制各方面的風險,分析出該行為的利弊,給出最為合理的方案。針對不同的責任主體給出不同的法律建議。要求各方根據各自的職責履行自己必要的義務,儘量避免出現民事、刑事、行政風險。

以上就是隱蔽工程質量責任有哪些的具體內容。總而言之,上文着重地敍述了隱蔽工程涉及主體以及質量相關的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還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在其中的角色意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查看下方延伸內容,或許可以得到部分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