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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負責人的職責有哪些?

一、破產管理人負責人的職責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負責人的職責有哪些?

管理人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回答詢問;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並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7.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破產清算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在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1、成立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產清算的結束

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式後,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並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授權部門審批。

9、登報聲明

經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税務部門註銷登記並在省級或者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破產管理人是由法院來進行指定,一般在確定了之後就需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對債務人以及還人債務人的公司進行調查,並查看債務的狀況;這樣才能進入到清算的流程中,其目的性也是為了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