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單位調整生產任務、轉產、企業合併、分立等;
(2)就業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因意外事故致傷、致殘,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3)客觀方面的原因,例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自然災害的影響等。勞動合同變更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或協議,採取書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由於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5、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三、如何變更勞動合同才屬合法行為
法律規定應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但實踐中口頭變更也受到法律保護,但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建議最好採用書面形式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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