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含欺詐怎麼辦?
在勞動市場中,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最能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但是並非只要簽訂了拉動合同,就可以一勞永益,這是由於勞動市場上存在着很多的欺詐合同。此時,其中一方的權益户受到損害,那麼,勞動合同含欺詐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含欺詐怎麼辦?
合同欺詐包括合同的民事欺詐,也包括合同的刑事欺詐。合同的民事欺詐應當根據民法關於欺詐性合同的規定承擔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合同的刑事欺詐雖然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更主要的是承擔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
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做了具體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主要內容: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法律規定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和按有關規定折價的勞務或者利益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遭遇合同欺詐的補救措施
無論是合同的民事欺詐還是合同的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和刑法關於合同欺詐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規定,在問題發生時,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侷限性,欺詐方往往予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採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適用於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發貨,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適用於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於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5、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後,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或人民法院報案,並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故而合同當事人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請求。若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一致,姜海濤內容進行修改,不屬於欺詐合同後,該他將會具有法律效力。對於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欺詐合同,當事人要求更該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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