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落款日期怎麼寫?
一、解除勞動合同落款日期怎麼寫?
解除勞動合同落款日期應當如實的來進行填寫,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寫明解除合同的時間,落款時間有誤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生效時間。為避免引起爭議,用人單位應該重新開具正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應為用人單位做出決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書中一般都有類似的表達“公司決定於某年某月某日與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為公司做出決定之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項關於“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的聯繫就在於: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送達之後,才有法律效力。
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為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勞動者的時間;送達時間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辭退的時間,也就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只要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裏註明相關勞動者勞動合同到什麼時間終止,而且落款時間是寫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前30天的,那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效。
二、解除合同通知簽收方式是什麼?
通知是單方面行為,送達對方即可,無須對方同意或認可。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是送達即可。但需要證明確實送達了當事人。所以才需要簽收。但簽收的目的僅在於證明確實送達了本人,如果不簽收而有其它辦法證明的,也是可以的。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會採取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達(拒絕簽收)的方式。有單位對簽收存在誤解,認為一定要簽收才有效,有勞動者也存在誤解,認為簽收就代表同意,結果雙方在簽收的問題上已經爭得雞飛狗跳。實踐中,員工拒絕簽收的,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如果員工誤解簽收的性質,可以讓員工在簽名時寫上“已收到,但對內容有異議”,這並不影響簽收的效力,也不會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仲裁產生不利影響,通知有效與否在於其內容是否合法有效,不在於被通知人是否接受;另外如果員工確實提起仲裁的話,那麼其行為本身已經説明員工對解除決定有異議;
員工存在誤解的,也可以允許員工在回執單上簽收而不是通知書上簽收
以EMS、掛號信或快遞方式送達,並保留簽收回執,最好在快遞表單裏寫清楚內容是辭退通知書。為了能在發生爭議時順利送達本人,應當在入職時及簽定合同時要求員工填寫聯繫地址;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勞動者和慾望單位已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儘快的安排相關的事項,比如説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一些書面材料,這個時候就需要如實的填寫具體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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