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勞動關係嗎?
勞務派遣是現在常見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都是勞動工作者由勞務派遣部門派遣給用人單位,我們都知道勞動工作者都必須和用人單位鑑定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來建立勞動關係,這樣有利於雙方的維權和解決爭議,不過勞務派遣很多都是臨時性的或者替代性的,那麼這種勞務派遣是勞動關係嗎?
一、 勞務派遣是勞動關係嗎?
1、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尤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與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則適用應該屬於一般與特殊之間的關係,原則上適用於一般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都適用於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包括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勞動合同的解除等。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給付經濟補償金。
二、 勞務派遣其他知識
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未執行,發生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罰款;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3、勞務派遣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
4、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5、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為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使用工單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採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並且與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連帶責任的規定,將使企業採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大幅度增加,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風險的作用蕩然無存。
6、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履行義務。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於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
一般勞務派遣和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關係,所以勞務派遣是勞動關係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務派遣和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主要寫明工作的時間、地點、薪酬等等,一般簽訂的時間是2年以上,如果因故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派遣單位需要按照規定給予勞務派遣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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