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一、勞動仲裁的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其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必須是由用人單位舉證。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或者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4、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的效力如何
1、一裁終局的情形下,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生效。
2、非一裁終局的情況下,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起超過十五日不提起訴訟的,該裁決書才發生效力。
3、對於生效的裁決書,如果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起訴訟。
實踐中,民法上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一般情況下,也同樣適用於勞動糾紛。這便是我國關於勞動仲裁的舉證規則規定。但對很多勞動者來説,自己舉證是件很困難的事情。因此,為了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當您遇到勞動糾紛時,可以委託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舉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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