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員工請事假半個月的辭退可以嗎?

一、員工請事假半個月的辭退可以嗎?

員工請事假半個月的辭退可以嗎?

員工在合法的假期時間內,是不可以辭退的,如果到期後仍不工作的,可以協商辭退處理。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辭退補償的認定情況

(一)一般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辭退賠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特殊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對員工進行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在涉及到相關民事行為的處理時,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假辦理,但相關情況是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後才可以離開,如果涉及到拒不上班的情況,或者違反了勞動工作紀律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直接辭退員工。

標籤:事假 辭退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