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不批算曠工嗎?
一、 員工請病假不批算曠工嗎?
勞動者是病假並且有醫院的病歷以及住院證明,用人單位不得認定為曠工,如果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曠工不上班,用人單位算勞動者曠工是合法的。勞動者無故曠工,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據勞動法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一定的罰款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二、有關病假的相關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員工是可以合法的獲得病假醫療期的救治的,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生病情況而定,如果員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請病假,用人單位是需要進行合法的認定後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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