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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房屋,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終止後將房屋完好無損地交還出租人的合同。為了處理可能發生的糾紛,雙方一般選擇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房屋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的最高數額是多少呢?《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應用程序(2)”的幾個問題,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應適當減少,法院應該考慮實際損失作為合同的性能,雙方的斷層水平,和預期效益。綜合因素是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衡量和判斷的。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金沒有明確的最高限額,具體數額只能根據對方的損失以及《合同法》的相關限制性規定和具體情況來確定。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一種合同類型也不例外。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可以規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約定的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應當適當減少,並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衡量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作出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高於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