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約定合同的違約條款,房屋租賃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合同的違約金是否會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是否有所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等方面的問題,希望對大家瞭解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方面的知識有所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沒有直接規定違約金的上限。沒有最高限額,但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是不妥的,違約金過低,彌補不了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違約金過高,既不嚴肅也不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585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利益損失,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為原則,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體現了違約金的公平性。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可見,沒有上限的違約金,卻有明顯的調整空間,使違約金的落實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
而因違約產生損失的計算方法,可以按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利率的四倍或具體損失等綜合計算。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的是有關的法律並沒有針對合同的最高違約金有所規定,但是合同違約金最好不要安排的過高或者是過低,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方面的要求是根據合同遵守方的經濟損失,所以實際上安排多少違約金還需要根據雙方的協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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