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申請離職不批怎麼辦?
一、試用期申請離職不批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試用期勞動者可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批准,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什麼方法與試用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呢?先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在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法律規定了三類情形:
1、過失性解除。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形成多重勞動關係,影響工作,或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26條);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幾種情形解除勞動關係,不僅試用期可以適用,正常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都可以適用,並不用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非過失性解除。即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結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無法達成一致。這三種情況,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都可以適用,但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3、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試用期的特殊規定,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也是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使用最多、最為有效的方法。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有權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後,用人單位會對員工進行檢查,但在這個期間,如果員工覺得不適合這份工作,是可以提出離職的,按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的規定,那麼公司在試用期內不批准離職也是可以正常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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