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試用期辭職不批怎麼辦
一、如果試用期辭職不批怎麼辦
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提出辭職第4天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試用期滿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通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會先通過一段試用期緩衝。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一旦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已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需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試用期間,也需要按規定籤勞動合同,所以不需要試用期滿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事實上,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最遲要在用工後一個月內簽訂。而且,勞動合同的簽訂要包括試用期在內,在用工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理的,超過兩個月在簽訂則屬於違法。
所以,被用人單位錄用之後,如果沒有馬上籤訂勞動合同,要在入職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不管試用期多長。而且,建立勞動關係,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不需要等到轉正的時候,只需要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一個月內就要去籤。
試用期間提前三天通知即可。
總而言之,遇到類似辭職不放人問題時,最好與公司協商解決。當然還可以找到相關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如果公司不合理,也可以到相關律師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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