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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賠償n+1什麼意思

離職補償n+1是指在出現法律規定的情況時,用人單位要給離職的員工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的離職補貼。主要的情況是勞動者患病或不是因工受傷前提下的離職、單位給員工調整崗位或盤進行培訓後員工還不能適應工作的、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根本變化,導致合同沒辦法履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本地區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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