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勞動關係中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退休勞動關係中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勞動關係是自動終止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法條,勞動者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判斷勞動關係是否終止的關鍵。
二、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是一種結合關係
因為從勞動關係的主體上説,當事人一方固定為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為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用人單位(或僱主)。勞動關係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將其所有的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這種結合關係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觀察就是對勞動力的使用,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納入其生產過程。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始終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而非產品。這是勞動關係區別於勞務關係的本質特徵,後者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往往是作為一種勞務產品而輸出,體現的是一種買賣關係或者加工承攬關係等。
2、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
勞動關係一旦形成,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所以,雖然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勞動關係建立後,雙方在職責上則具有了從屬關係。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和生產資料結合;而勞動者則要通過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生產任務,並遵守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這種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具有很強的隸屬性質,即成為一種隸屬主體間的指揮和服從為特徵的管理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則是無組織從屬性。
3、勞動關係是人身關係
由於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係就其本質意義上説是一種人身關係。但是,由於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就此意義而言,勞動關係同時又是一種以勞動力交易為內容的財產關係。
勞動關係的終止和中止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勞動關係中止的話,那還會因為這些特定因素的消失之後恢復勞動關係。可哪種關係終止就不一樣了,在終止之後,雙方以後不管有沒有繼續合作都不會是勞務關係。所以,正常的辦理退休的這部分職工在離職的時候,公司當然無任何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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