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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休完產假勞動合同到期可否開除

休產假期間恰逢勞動合同期滿,這種情況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在此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剛休完產假勞動合同到期可否開除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女職工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由此來看,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因勞動者正在休產假,所以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哺乳期結束。

勞動者在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那麼事業單位要通知勞動者續簽合同的,而且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不需要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自動順延到哺乳期結束,也就是孩子1週歲;

所以該公司不能以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終止勞動合同,並且社會保險應該繼續為繳納,生育保險是可以報銷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的來説,產假基本上是每個女員工都會遇到的問題,是否取消產假,這問題並沒有規定。因為產假是我國的法律規定,是用來保護我國婦女權益的規定,如果剛簽了勞動合同,被休產假,可以到當地的法律機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