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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税務登記證書不註銷的後果

個體税務登記證在應當註銷的時候,不按照規定註銷,會面臨被處罰的法律風險。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納税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税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的。
納税人不辦理税務登記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税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税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個體税務登記證書不註銷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