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可隨時辭職嗎?
一、沒簽勞動合同可隨時辭職嗎?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不用提前30天。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雙倍工資從用工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最高不超過11個月。雙倍工資是有兩部分組成的,一部分是你自己本來就應該得到的工資,一部分是因為用人單位違法應承擔的懲罰性工資。對於這兩部分工資,你向單位主張的時間長短是不同的。
三、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麼材料?
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金。
1、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相關證據最關鍵的就是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綜上所述,公司不和員工籤合同的後果比較嚴重,除了員工隨時辭職外,還要給員工雙倍工資賠償,可能受到勞動局處罰。作為員工,在收集好考勤表、工資單及社保記錄等材料後,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請求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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