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入職三天內辭職有工資嗎?
勞動關係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約定,來相互制雙方從而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但是在簽訂了勞動關係後,工作幾天就辭職,理論上給公司帶來了一定的損失,而勞動者的幾天工資能否享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正式入職三天內辭職有工資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工作三天有工資嗎?
應當支付已經工作三天的相應工資。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區別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有勞動工作就應該支付薪酬,這是不變的規定。但是在現實中一般是不會在意這三天的工資,同時如果合同中有簽約工作的年限,辭職屬於毀約還會給用人單位一定的毀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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