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簽訂的入職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現如今社會已經發展成了法制社會,在找工作的時候,很多公司都會在為新員工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並不簽署勞動合同,而是同其簽署一份入職協議。這份協議就只是簡單規定了一些入職時間、工資報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等等,而且還需要雙方簽字蓋章。那麼新員工簽訂的入職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新員工簽訂的入職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係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
所以,對於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的,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當做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使用。
二、入職協議等同合同嗎?
入職前簽定的協議不是成為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簽署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由此可見,新員工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簽署的只是一份入職協議,並不是勞動合同。只要經過雙方簽字蓋章,新員工入職前簽訂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簽完協議後,還應該儘快的籤正式勞動合同,這樣後期一旦發生勞動糾紛,處理起來才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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