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採取協議方式離婚的夫妻,此時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首先對共同財產、債務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做出協商,然後再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那一般夫妻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這是很多人都比較關注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債權債務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離婚協議涉及的是當事人身份關係的解除及因人身關係解除引發的財產關係的改變。
1、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與離婚訴訟是一種複合之訴。
2、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是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可能解除。其次,就當事人是否同意離婚而言,由於主客觀原因,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發生變化,也應該允許變化。因為夫妻感情不是定數,而是變數,隨着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雙方或是一方對婚姻前途的判斷會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決定。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也就是説,夫妻雙方對於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屬於人身關係的性質,因而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即法律不會禁止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只有當事人通過訴訟解除了婚姻關係或者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法律才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1、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範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範疇。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2、離婚協議的效力上應適用的法律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實踐中,即使是離婚夫妻自願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其實也不能很肯定的説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畢竟此時還要對協議的內容作出審查,要是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約定,就有可能導致協議無效。當然,通常在雙方簽字之後協議尚不能生效,還需要到民政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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