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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職規定有什麼

一、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有什麼?

事業單位辭職規定有什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單方解除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聘用合同關係,有一些特殊要求: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

(2)該工作人員需要親自書寫解聘申請書;

(3)如果該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祕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還要經歷脱密期;

(4)雙方對於工作人員單方辭聘的行為沒有特別約定,才能依法解除。

當該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和個人應當互相配合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事業單位不能無故扣押個人檔案。但是,如果本案中事業單位就工作人員辭聘有特別約定,不滿足相關條件時工作人員當然不可離職,該事業單位也就當然可以繼續保管個人的檔案。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國人部發〔2003〕61號)

15.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對在涉及國家祕密崗位上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不適用此項規定。

19.聘用合同解除以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係職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標籤:辭職 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