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模板
在工作中,一些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我們就要依法去解決勞動關係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瞭解關於勞動關係的法律知識,要解除勞動關係就必須寫一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那麼,我們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模板有怎樣的瞭解呢,下面讓本站為我們分享一下吧!
一、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
同志於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工作,現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滿:期滿時間 年 月 日
2、單位辭退:辭退時間 年 月 日
3、本人辭職:辭職時間 年 月 日
4、協議終止:終止時間 年 月 日
5、協議解除:解除時間 年 月 日
6、企業兼併、破產:時間 年 月 日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1、以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僅選一項,多選、塗改無效。
2、本人辭職的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待遇。
3、協議終止是指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事實勞動關係
4、協議解除是指由用人單位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兼併、破產的應附上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6、本證明一式兩份。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很多關係,他們之間是用法律進行的一種聯繫和處理方式,遇到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這樣問題,我們要按照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模板寫一份證明,我們要與用人單位核對準確合同的內容以及它的有效性,能夠依靠法律來解決相互之間的問題,為彼此建立公平的合法的權利,所以我們要掌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的寫法,是很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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