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當月社保要繳納嗎?
一、企業辭退員工當月社保要繳納嗎?
企業辭退員工的需要繳納當月社保,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也規定,當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裏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也就是説,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否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1)職工離職後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2)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於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3)《保險法》明確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離職當月,對社保費用繳納個人只需要繳納法律規定的個人社保費用,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對離職員工社保費用進行“佔比”、或者“全額”由個人繳納的情況。
二、公司辭退員工賠償金怎麼算?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在這裏,月工資標準是勞動關係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月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標準的三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看公司辭退舉動是否有過錯的。公司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進行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在員工平均工資的一倍到十二倍。員工入職滿半年未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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