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勞動關係,要求理賠可以嗎?
如果被要求恢復勞動關係,要求理賠可以嗎?如果是仲裁訴求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但是因為不能調解,所以 不能恢復勞動關係。那麼,是可以要求理賠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關於理賠的相關內容,幫助大家瞭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9條賦予了用人單位針對六種法定情形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用人單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該法第五十條賦予了勞動爭議雙方平等的訴權,即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解釋的方法之一即為體系解釋,從上述法律規定上看,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總則中第5條規定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綜上,勞動爭議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意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勞動爭議發生後,一般應在法定期間內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 但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2008年5月1日施行以後,根據該法第4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法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與勞動爭議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2001年、2006年對勞動爭議作過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勞動關係的恢復需要經過仲裁訴求,如果仲裁難以調解,才可以要求理賠,而且要經過相關的法律。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問題,也可以來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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