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辭退轉正員工證據有哪些?
一、需要辭退轉正員工證據有哪些?
辭退退正員工需要的證據就是在職期間做出不符合公司規定的證明材料,對於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不是隨意辭退,若隨意辭退員工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過失性辭退
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員工不加班能被公司辭退嗎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雖説用人單位有這個權利,但這個權利也必須要建立在合法的情況之下才能實施,同時還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依法的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只要辭退的條款能夠讓勞動者信服那麼雙方就可以依法的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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