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三個月被辭退可以嗎
一、過了三個月被辭退可以嗎
過了三個月是可以辭退員工的。
用人單位辭退工作不到3個月的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有什麼相同點
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之間的聯繫就在於它們都是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的行政懲戒方式。
三、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有什麼不同點
三者之間的不同點主要是: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和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②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違紀辭退則適用於犯有《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且經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序既夠不上開除、也夠不上除名。
3.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實施程序不同。
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除名,法規沒有實施程序的具體規定,但在實踐中,許多企業是參照辭退違紀職工的程序,在徵求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作出決定。
僱傭員工在過了三個月,是可以辭退的,而且對於員工來説,如果用人單位辭退的理由充分,那麼是不用給員工過多的補償的。如果是辭退的員工,一般用人單位會事先告知該員工,與開除是不一樣的,開除是可以當即辭退的,不用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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