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半年辭退賠償是多少?
勞動者就職以後,一般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知道勞動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一個載體,但並不是真正清楚到底保障自己哪些權利。同時在工作中也存在着入職半年後被辭退的情況,這時候勞動者就會很茫然,不知道應該怎麼應對。那麼,入職半年是否有賠償,入職半年辭退賠償是多少?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入職半年辭退賠償是多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的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有依法要求保障個人勞動權益的權利,用人單位也有依法維護勞動者勞動權益的義務。入職半年被辭退是符合依法要求賠償的情形的,這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給予的保障之一。那麼到底入職半年辭退賠償是多少?這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研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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