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失業金要什麼手續
(1)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2)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證明。
②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③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④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4)失業保險金按月申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失業人員所在社區出具的失業人員就業情況證明,按月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具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失業人員必須每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説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無正當理由不説明情況的,扣發當月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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