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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通知金由誰來支付?

代履行通知金由誰來支付?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很有可能會與他人發生糾紛,那麼在經過訴訟解決後,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代替來讓對方履行義務,代履行通知金由誰來支付?按照規定,代履行的通知金由當事人承擔。

一、支付方

行政強制法第51條第2款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對代履行的適用條件、主體、程序、方式以及即刻代履行等作出了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條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除、

《河道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為恢復原狀、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強制處理、《水土保持法》的強制治理、《房屋管理規定》的強制修理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代履行通知金由誰來支付的問題,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所有的公民都應該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有關機關來代替自己要求他人履行義務,希望以上的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