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投訴可以要求辭退員工嗎?
一、顧客投訴可以要求辭退員工嗎?
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勞動者。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除名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1、開除、除名、違反制度辭退三者有什麼相同點
開除、除名、違反制度辭退之間的聯繫就在於它們都是用人單位對違反制度職工的行政懲戒方式。
2、開除、除名、違反制度辭退三者有什麼不同點
三者之間的不同點主要是: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和違反制度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制度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②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服務行業面臨顧客投訴的第一時間應該針對具體時間有一個相應的真實瞭解之後再做決定,辭退員工也應該按照正常合法的程序進行。員工若無故被辭退的,可以走勞動仲裁程序,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法也就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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