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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竄作案的羈押時間

法律3.18W
流竄作案的羈押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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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


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竄作案,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後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流竄犯罪分子:

1、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二)結夥作案指兩人以上,作案是做違法的事。用在法律上專指故意的那種。故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過作案事件的情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適用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解釋“,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辦案實踐中,有許多作案次數為兩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為拘留延長理由,顯然是失當的。  關於“結夥作案”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竄作案”的適用存在泛化傾向,户籍地對延長拘留期限有較大影響。

《刑事訴訟法》是一部很好地實行刑法而規定的輔助法律,刑事案件本身是比較複雜了案件,在解決刑事案件的時候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對於多次作案的練標準和處罰規定,確保説話者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