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什麼樣的保護?
在實踐中,一些單位是可以僱傭未成年工的,為了加強對未成年工的法律保護勞動法中制定了相關的條例。另外,在勞動方面對婦女勞動權益也進行了特殊的保障。那麼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什麼樣的保護?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什麼樣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三)《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這樣做是根據女性身體結構、生理機能的特點、撫育子女的特殊需要以及保障未成年工身體的健康發展制定的。勞動法中關於對女職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護有重要的意義。此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定期安排體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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